故意伤害无罪案例:自诉人先发制人被告头盔防护致轻伤无罪
日期:2025-07-13
法院指出,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因朱某信的超载罚款问题而发生争执。在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中,仅包含他本人和其朋友陈某昌的陈述,这些证言声称郭某某有伤害其身体的故意★◆。然而,缺乏其他证据支持这一说法■★。此外,庭审中廖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先对郭某某动手◆■■◆★,郭某某在自卫中用头盔挡击时导致李某某受伤,这与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也一致◆◆◆。因此,自诉人李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某故意伤害其身体,李某某对郭某某的控诉并不成立■◆★◆■。
本案宣告被告人郭某某无罪的核心原因在于■★,自诉人李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凿证实郭某某故意伤害其身体◆◆★。
如对本判决不服★■★■,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十天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★★◆■★。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两份◆◆■★。
2012年5月16日18时,因朱某信超载货车在白沙镇治超点被查处罚款,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在位于白沙镇大马路268号的陈某良与廖某家门发了争执◆■★,随后双方冲突持续升级■★★,甚至延续至陈某良和廖某家中。事后■★■★◆★,李某某的左上唇遭遇贯通伤★◆◆◆,又发现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■★★,经法医鉴定确认,李某某的左上唇贯通伤属轻伤。案件发生后■■■★■★,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,最终在2013年1月30日作出合公撤字(2013)00001号的决定★◆■,决定撤销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追诉。